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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具!石家庄一球迷因扰乱球场秩序被警方拘留
2018-09-03 17:20:47   作者:梁伟业   阅读数:   我要发言(0)   收藏本文

第19轮比赛,石家庄永昌队主场对阵上海申鑫队的比赛在石家庄裕彤国际体育中心举行。由于主场失利,主场球迷情绪激动,在比赛结束客队球员离场时,球场23看台一男性球迷将一只鞋投掷到内场,将现场执勤民警砸伤。
 
    劲爆体育河北足球:近日,河北石家庄市永昌足球俱乐部在中甲联赛比赛当中,一名球迷因向场内掷鞋将现场执勤民警砸伤,扰乱球场秩序,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据了解,8月15日晚,2018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石家庄赛区)第19轮比赛,石家庄永昌队主场对阵上海申鑫队的比赛在石家庄裕彤国际体育中心举行。由于主场失利,主场球迷情绪激动,在比赛结束客队球员离场时,球场23看台一男性球迷将一只鞋投掷到内场,将现场执勤民警砸伤。针对突发情况,公安指挥人员立即指挥看台执勤警力,果断采取措施,将其当场抓获。
 
    经查,违法嫌疑人薛某,男,30岁,其行为影响了球员有序离场,扰乱了体育比赛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辖区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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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球赛安全有序进行,倡导、营造“文明观赛、理性看球”的良好氛围,石家庄市公安局提醒广大球迷观众要严格遵守赛前广播的球迷文明观赛须知,并就下列违法行为提出警示:
 
    (一)辱骂裁判员、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定性处罚。
 
    (二)展示悔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定性处罚。
 
    (三)向场内投掷杂物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定性处罚。处以拘留处罚的,同时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并处。
 
    (四)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定性处罚。对妨碍民警依法执行任务的,从重处罚。
 
    (五)违反管理规定,翻越隔离护栏进入场地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定性处罚。
 
    (六)球迷之间因纠纷引起的互殴或损毁公私财物

    处理依据:对情节较轻的,现场进行教育和调解。造成人身伤害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定性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七)焚烧球衣、旗帜等其他物品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以“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定性处罚;违反赛场消防管理规定的,由消防部门处理。
 
    (八)聚集围堵、追逐、拦截客队运动员、球迷

    处理依据:对围攻运动员及其专车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理。其他人员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处理。如有殴打客队球迷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九)围堵、冲闯运动员住地或组委会、俱乐部办公地点,扰乱其正常工作秩序。

    处理依据:视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定性处罚。
 
    (十)倒卖比赛票证

    处理依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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