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足球友谊赛中踢断他人脚踝,被索赔15万。
2017-09-19 11:18:54
作者:贝克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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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说参与足球活动的群体对于足球运动已经有深刻的理解下,如当正式或比较激烈的赛事将要参与和进行时。通过一些集体的保险保障服务的购入,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本人,这都会最大限度,也能够避免了上述的争议与经济问题引起的种种不愉快。
劲爆体育足球保险频道:现代足球运动深受年轻人特别是广大男性青年的热情欢迎。然而,这类运动对抗性强,在运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经常性身体接触,具有较高的风险。即便不是专业性的竞赛,普通爱好者之间的比赛也经常有人受伤,难免对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
随后,老李被紧急送到附近医院就医,前后一共花了将近3万元的医药费。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半年多。事后,经鉴定老李的脚踝受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1、当事人双方意见
老李认为:
“因为小张在足球赛中的滑铲直接导致了自己脚踝受伤,这明显是小张侵权了。因此,他向小张提出要求赔15万的损失,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小张的观点:
“当时我的铲球并没有犯规,是正常的拼抢行为,是老李球技不佳没有及时躲闪才造成这个后果,老李受伤的责任不应该由我承担。”
2、律师观点
高波律师认为:足球、篮球、橄榄球等这些运动属于对抗性运动,很容易使运动各方遭到损伤。足球运动规则中还存在“合理冲撞”规则。由于小张并未犯规,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合理冲撞”,一般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对此也多采纳这种观点。
而老李和小张等人作为足球运动的参与者在同场竞技过程中因抢夺足球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双方之间出现相互碰撞等引发受伤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不过,虽然小张对老李脚踝受伤没有过错,但是按照公平原则,应酌情对老李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补偿范围在10%到30%较为合理。
第三方法律责任分析及看法:
当然,如果体育活动组织者在组织体育活动时,存在有过失导致运动参与人和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陷入危险之中,则体育活动组织者也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足球赛事由足球运动爱好者自发组织,因而不存在组织者这一角色。如果说是有赛事的组织者,那么,组织者也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本案的争议当中并有此不可回避的责任。
除了上述主体之外,体育设施的管理者如果因其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发生运动损害的,该管理者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说参与足球活动的群体对于足球运动已经有深刻的理解下,如当正式或比较激烈的赛事将要参与和进行时。通过一些集体的保险保障服务的购入,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本人,这都会最大限度,也能够避免了上述的争议与经济问题引起的种种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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